养老金能作为可供执行的财产吗?法官告诉你
2024-08-16 09:42:54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马志军 | 作者: | 点击量:15246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伍小强)近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通过查控、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养老金,有效推进案件执行,依法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雨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5万并支付借款利息。判决生效后,原告王某多次催促,但被告刘某始终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陷入僵局。某天,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刘某可能有养老金收入的财产线索。雨湖区人民法院立即派员到湘潭市社保服务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刘某每月有养老金1400元,遂依法冻结该退休金账户,并为被执行人刘某保留基本的生活费用。申请执行人以后每年均能收到执行款项,直至该案全部履行完毕。面对这个结果,申请执行人王某露出欣慰和感激的笑容。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养老金问题的复函》规定: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冻结、扣划前,应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因此,被执行人养老金属于被执行人合法财产,当然纳入可供执行财产范围。

责编:马志军

一审:马志军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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